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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作者:admin 点击:1988 日期:2017-2-28 17:05:58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有第(一)项、第(二)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为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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